**权的保护 *七十八条 **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设立的管理**工作的部门。 *七十九条 除**法*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四)项所列的纠纷,**权人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调解,应当在**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八十条 ****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较先受理的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的,由****行政部门*管辖。 *八十二条 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复审**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