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复审**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管理**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八十三条 **权人依照**法*十五条的规定,在其**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标记的,应当按照****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证书、**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产品冒充**产品、以非**方法冒充**方法的行为: (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标记的非**产品; (二)**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标记; (三)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技术称为**技术; (四)在合同中将非**技术称为**技术; (五)伪造或者变造**证书、**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