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和**公报 *八十八条 ****行政部门设置**登记簿,登记下列与专利申请和**权有关的事项: (一)**权的授予; (二)专利申请权、**权的转移; (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五)**权的无效宣告; (六)**权的终止; (七)**权的恢复; (八)**实施的强制许可; (九)**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的变更。 *八十九条 ****行政部门定期出版**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专利申请中记载的着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三)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四)保密**的解密; (五)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六)**权的授予; (七)**权的无效宣告; (八)**权的终止; (九)专利申请权、**权的转移; (十)**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 (十一)**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二)**实施的强制许可的给予; (十三)专利申请或者**权的恢复; (十四)**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五)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十六)****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七)其他有关事项。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由****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