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的内容 *五条下列内容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机构设置、职能及办事程序;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规划,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三)《*人民共和国**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专利申请、审批及复审、无效等程序中,应当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代理机构的审批决定、全国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公务员招录有关政策、通知; (六)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 (八)**采购规定和实施情况; (九)年度统计信息; (十)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六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七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提出的公开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其申请进行答复,**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将答复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