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条 **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三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商标。 *四条 **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五条 当事人依照商标法*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十三条规定请求**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商标的证据材料。 *六条 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十三条规定请求**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提出**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商标的证据材料。 *七条 涉及**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并依照商标法*十三条规定请求**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并提出**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商标的证据材料。 *八条 当事人请求**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