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 *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的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三)项至*(六)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十九条 本法*三十八条**款*(一)项、*(二)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本法*三十八条**款*(三)项至*(六)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五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