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三人参加诉讼。 *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十三条*二款和*三款、*十五条、*十六条**款、*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