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八条规定申请获取国家知识产权局**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公开申请应当包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信息的目的和用途、所需**信息的描述以及获取该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十二条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十三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十四条对于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较长不得**过15个工作日。 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十五条依申请提供的**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十六条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